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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人[2009]26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工作,现将《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附件1)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附件2)、《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粮食经营企业单位。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分布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我局,省(区、市)粮食局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经营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时点资料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机构、从业人员及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以往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各省还要主动与他们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并可考虑与粮食流通、加工等业务统计相结合,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在统计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见附件4),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并注意与其他统计报表有关机构、人员数据衔接。如遇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
  
  今年,我们将继续对行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5。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我局新开发的《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以光盘的形式一并上报。
  
  报表联系电话:(010)6390619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4048,58858900(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1-5全部下载
  
  1.《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4. 填表要求
  
  5.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号:GL 21表(表1)
  
  制表单位:国家粮食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3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人数,人;单位数,个
  
  
  
  项目
  
  乙
  
  粮食行业机构
  
  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机构总数
  
  按层次划分
  
  人员总数
  
   
  
   
  
   
  
   
  
   
  
   
  
   
  
   
  
  
  
  按层次划分
  
  按学历划分
  
  按年龄划分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其中:女
  
  其中:少数民族
  
  其中:中共党员
  
  1、 在岗职工
  
  
  
  
  
  
  
  
  
  2、 其他从业人员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 专科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 及以上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技术工人
  
  按用工期限划分
  
  长期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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