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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卫生厅(局): 为积累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及应对输入性病例的经验,建立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我部决定在你省(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启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现将《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积累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及应对输入性病例的经验,建立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根据现阶段我国疟疾流行现状,在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省(市)的部分地区,启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为加强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一、试点县(区)的遴选 (一)数量。 在河北、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和上海市,各选择1-2个县(区)作为消除疟疾试点县。 (二)入选原则。 1.试点县(区)政府重视消除疟疾工作,有先行试点的意愿和积极性,基层专业机构有较好的疟疾防治工作基础。 2.试点县(区)的疟疾疫情现状、地理环境、人口流行病学特征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确定程序。 各省(市)卫生厅(局)根据上述原则组织试点县(区)的申报工作,国家和省级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并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目标与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11年底,试点县(区)实现或证实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建立、完善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 (二)工作指标。 到2011年底实现如下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年血检总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2%,其中,5月-10月份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2.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 3.疟疾病例诊断后24小时内的报告率达到100%。 4.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 5.报告疟疾病例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比例达到100%。 6.疫点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 7.居民防蚊设施保护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发热病人血检,最大限度地发现疟疾病例。 1.具备疟疾诊断能力。试点县(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配备疟疾检测必需的显微镜和试剂,对“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在开展镜检的同时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进行检测。 2.开展疟原虫镜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每年对试点县(区)内医疗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1次镜检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考核或技能竞赛,推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 (二)完善疟疾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无疟疾病例漏报。 1.进一步完善疟疾疫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各医疗机构均配置供上报疫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并实际投入使用。 2.开展疟疾疫情信息报告的培训。每年对试点县(区)内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及责任报告单位的疫情报告人举办1期疟疾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培训班。要求对所有发现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确保疟疾病例及时发现和规范治疗。 1.开展规范化诊疗技术培训。试点县(区)的各级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1次疟疾相关检测、诊断和规范治疗的培训。 2.病人诊断。依据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病人进行诊断。所有疟疾病例一旦明确诊断,立即采集病人的滤纸血样,送相关实验室进行疟原虫基因检测。 3.现症病例治疗。对发现的疟疾病例24小时内进行规范化治疗。所有间日疟病例均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治疗,所有恶性疟病例采用以青蒿素为基础的联合用药治疗方案。 4.休止期根治。每年传播休止期,对近两年的间日疟病例进行追踪,对随访到的病例采用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根治。 (四)对疫点进行规范化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疟疾病例经网络直报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