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相关工作文件。这些工作文件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文件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认真对照本意见制定和完善有关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
  
  
今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等两个方面入手,制定了10个相关工作文件。这些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是全国人大五十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文件的重要精神,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地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现就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各项工作
  
  1.认真完成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告起草部门要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任务。每年2月中旬,要将工作报告稿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并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三日前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送交大会秘书处印发全国人大代表。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全国人大代表可能关注热点问题的有关材料。每年1月中旬,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代表可能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 2月中旬将有关材料送交大会秘书处印发各代表团。
  
  3.认真做好听取大会和各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情况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旁听大会,并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同时,要组织非全国人大代表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大会旁听,并安排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于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要对听会人员进行动员。听会人员在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并于当日送办公厅汇总。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听会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问题带回,由办公厅指定有关部门拟定答复意见后及时答复代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