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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2005]37号
【颁布时间】 2005-08-08
【实施时间】 2005-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评审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高检院决定今年组织评审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才兴,则事业兴。人才问题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快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开展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人才兴检、人才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营造成才氛围,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检察人才高地,带动整个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首批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认真组织,保证首次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选拔推荐工作是评审检察业务专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评审工作的基础。各省级院党组要切实把检察业务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作为下半年队伍建设特别是人才建设的重大措施,加强对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的统一领导,检察长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真正把好人选审核关。政工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好每项具体工作,完成好本地区的选拔推荐任务。
  
  三、要严格依照规定条件保质保量搞好选拔推荐工作
  
  这次选拔推荐应从主管或从事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研究、专业技术等主要业务工作、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中推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人,高检院主要业务部门不超过2人,推荐人选应于9月底前报高检院政治部。要贯彻德才兼备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确保把能代表本地一流业务水平、在全国、全省有一定职业名望的拔尖人才选拔推荐上来。
  
  四、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拔推荐,坚持组织与群众相结合,保证选拔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各省级院可以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需要,制定工作细则,细化选拔推荐的具体程序。要切实遵守有关纪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凡申请、推荐材料存在不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促进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始终坚持正确的人才观,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人才战略高地为目标,以激励、支持干警人人成才、实践成才、岗位成才、全面成才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守程序,择优选才,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推动检察事业深入、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党组统一领导。高检院党组统一领导评审工作,省级院党组领导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各级院党组都要依照职责,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保证评审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评审。要把品德和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检察业务专家的主要标准,真正按照思想政治素质优秀、专业造诣精深、实践经验丰富、创新研究能力突出、重大疑难案件突破能力强、工作业绩一流的标准进行评审,保证评出的检察业务专家能真正代表检察业务的高水平和检察人才的高层次。
  
  (三)坚持严格条件,从严评审。严明评审标准,坚持评审条件,做到从严掌握,宁缺勿滥。建立严密健全、要求具体、便于操作的评审指标体系,切实把评审结果建立在严密组织、科学操作的基础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实行组织与群众、专家相结合,逐层审查,梯次筛选,重点把好组织推荐关、专业评审关和审核评定关,确保评审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系统认同、群众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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