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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2005]37号
【颁布时间】 2005-08-08
【实施时间】 2005-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评审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的通知

[接上页]

  2、现场复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现场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实务素能和创新素能。现场复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现场复审规则,在入选对象进行案例析理和工作疑难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案例深度答辩和课题深度答辩,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业务专家所应具有的处理大要疑难案件的能力、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创新研究的能力。
  
  现场复审时,由高检院机关推举的干部代表参加旁听和评分。专家评审组评分、干部代表评分分别占80%、20%。
  
  (五)考察。由高检院政治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协助,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职业声望等进行公认度测评,提出考察意见。
  
  (六)系统认可度评价。就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在本业务系统专业水准、职业声望及影响,征求高检院对口业务厅、局意见。
  
  (七)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考察合格和经系统认可度评价后的人员进行综合讨论评议,作出评审决议,提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名单。
  
  (八)结果公示。向全国检察系统公布评审结果,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九)党组审定。高检院党组对检察业务专家人选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者作出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
  
  (十)颁证。由高检院向本人颁发证书,通报全国检察机关。
  
  六、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加强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授予专家称号。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由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纳入检察人才库。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纳入高检院建立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三)享受专家待遇。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享受专家津贴,由高检院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从事重要课题研究和重大业务调研,享受规定的经费补助和必要的科研假。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被授予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对未发挥专家作用、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停止相应待遇。对违法违纪的,即时撤消称号及待遇。
  
  (五)充分发挥作用。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充分发挥作用,可以参加研究重大业务问题,研究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参加查处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真正做到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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