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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2005]37号
【颁布时间】 2005-08-08
【实施时间】 2005-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评审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的通知

[接上页]

  二、检察业务专家的条件
  
  检察业务专家是指具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过硬业务本领和较强研究能力,能有效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在某一检察业务领域卓有专长,善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绩突出,职业声望较高的专家型检察官和其他专门检察业务人才。
  
  检察业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勤奋敬业,廉洁从检,公正执法。
  
  (二)业务能力条件。精通业务,善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政策有效地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办案业绩显著,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或其他重大业务问题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明显并得到公认,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或本业务系统具有较高职业名望和影响力。
  
  (三)专业造诣条件。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精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扎实、研究能力较强,善于把握检察业务前沿,对某一检察业务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有关问题有深入、创新研究,完成的研究或调研成果对检察业务实践有重要指导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四)工龄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5年以上并从事检察工作满5年。虽不具有以上学历、工龄条件,但完全符合其他条件,确实优秀、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审。
  
  三、评审对象范围、名额和时间
  
  检察业务专家主要从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达到评审条件的业务顶尖骨干和业务部门人才库入库人员及高检院各业务部门的人员中推荐、评审产生。每次评审40—50名左右。推荐人数应按3∶1的比例推选。
  
  省级院检察长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审。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每两年评审一次。
  
  四、评审机构与组织分工
  
  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高检院成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1、评审委员会。由高检院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评审的办法、条件和程序;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审查公示异议;解决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专业委员会。由对检察工作或相关法学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优秀律师等人员组成。依照专业评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申请人的理论素养、专业造诣、研究能力、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专业评审。专业委员会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交叉。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检院政治部,负责草拟通知、评审办法和配套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业评审,办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程序
  
  (一)申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由所在单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层报省级院政治部;高检院人员申请,应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由所在部门报高检院机关政治部。
  
  申请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资料;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的材料;代表本人专业造诣、研究能力的成果以及工作课题研究提纲。课题选题应是本人直接从事或主管业务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可以是本人已独立或为主完成的课题,也可以是为申请评审拟选的课题,提纲控制在3000字至5000字。
  
  (二)推荐。省级院政治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推荐名额要求,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本院党组审批后,报高检院政治部。高检院推荐人选由业务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向政治部推荐。
  
  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没有提出申请,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认为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推荐。
  
  推荐上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材料及组织鉴定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对推荐上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业务厅、局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参加评审的人选。
  
  (四)专业评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复审。
  
  1、书面初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书面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基础素能和综合素能。书面初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书面初审规则,通过审阅评审对象依规定上报的格式化材料和工作课题研究提纲,对其专业经历、工作实绩、执法经验、调研成果等进行量化评分,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专家所应具有的业务素养、执法能力、理论素养以及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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