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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 2004-12-08
【实施时间】 2004-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本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有其他事项需要通知的,可另起一行增项续写。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者被上诉人。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告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受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行政诉讼(或上诉)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后,告知当事人时使用。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告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行政诉讼(或上诉)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变更审判人员和重新组成合议庭之后告知当事人时使用。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供被告举证使用)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你方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你方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三、在诉讼过程中,你方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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