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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 2004-12-08
【实施时间】 2004-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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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三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准许或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勘验法院的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勘验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勘验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勘验。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五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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