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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是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加强诉讼调解,注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在现阶段,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裁判作出前的诉讼全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拓宽调解主体,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要加强法官诉讼调解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养。重视调解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社会阅历丰富、善于说服教育的法官要更多地承担诉讼调解工作。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健全多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六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要设立速裁庭或速栽法官。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继续推广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做法,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进一步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一要加强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申诉、申请再审程序;二要进一步加大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的透明度,推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告知制度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对于调卷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组织听证;三要推行驳回说理制度,做好法律释明、法制宣传和服判息诉工作;四要下大气力解决涉诉上访老户问题,对于多年、多次申诉的上访老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坚决依法改判,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依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息访工作。 八是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一要推行执行过程全程公开制度。对于执行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等,要全部公开;对于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要公开听证;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执行的过程公开上网;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以及干扰执行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二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防止滥用中止、终结执行权,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三要在全国法院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审计执行制度,建立执行守法信用制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尽快建立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执行威慑机制。四要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科学合理的执行考核体系,对执行结果、执行效果、执行人员的工作量等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四、提高司法管理水平,确保司法效能充分发挥 加强司法管理,是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司法效能的重要因素。要强化管理意识,学习管理知识,丰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司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完善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和审限管理制度,落实审限警示、审限催办、督办以及超审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案件超审限问题以及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确立案卷移送时限,简化案卷移送环节,建立高效的案卷移送制度。 二是完善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活动的运行保障机制。商有关部门将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严格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办公办案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建设与应用,实现计算机在审判业务、综合事务管理、数据信息处理方面的广泛应用。商有关部门将科技装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是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探索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对案件评估、评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等进行研究论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评查体系,保证评估、评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