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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基层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任务。上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负起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时给予指导,不断促进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和涉外案件指定管辖的范围,上级人民法院对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对跨地区的重大执行案件,要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二是实施基层法官人才战略。坚持“凡进必考”,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由高级法院招收一批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院校毕业生,放入法官人才库,充实基层法官队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要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一律由高级法院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一般不能提前离岗,法官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被调离审判工作岗位或受到其他追究。继续推行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东西部之间法官的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并逐步制度化。推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制度,激活基层人民法院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是切实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的保护力度,消除法官依法办案的后顾之忧。继续实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的指导联系制度,定期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对问题和困难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督促,重点帮助、重点扶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应当重点研究解决几个问题,积少成多,逐步形成规模效应,推动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努力改善司法环境,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
  
  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坚强保障、大力支持和有益帮助。
  
  一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不可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要把人民法院的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在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结合起来,将对党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审理、执行各类案件,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增进与各级人大代表的沟通和理解。要虚心听取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新闻媒体正确的批评,要勇于承认、切实改正,并及时将改正情况通报有关新闻媒体;对于错误的报道和批评,及时说明事实真相,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是努力改善司法环境。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倡导和影响其他部门及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改正。基层人民法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善于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沟通和协调。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杜绝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法院施加压力的现象,确保法院不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以及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确保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不断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推向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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