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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建设的管理和服务。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要深入到基层,主动了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符合实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物质建设和财务经费的管理、监督。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立足于当地,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努力创造条件,开展业务建设。 三、加强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和管理 6.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基本物质保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举足轻重。各级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要以“两庭”建设为基础,以法庭装备建设为重点,在政策制定、项目选择、经费投入、设备配套等方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优先、基层法院优先的原则。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法发[2002]21号)、《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法发[2002]2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性建设。 7.法庭是体现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展示司法文明和法制精神,进行司法活动的法定场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设施。法庭建设要树立正确的建设理念,准确把握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建设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要处理好执行建设标准与实际需要及其当地财力的关系,处理好法庭建设与办公用房建设的关系,处理好满足审判功能需求与各类功能性用房设置的关系,处理好方便群众诉讼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 8.装备建设,要首先解决审判工作对法庭装备的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在配置法庭专用设备时,应当按照庭审要求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搞好庭审工作必须具备的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相适应的法庭现代化专用设备的配置。同时处理好法庭专用设备配置和办公设备配置的关系。在配备各类车辆时,首先要满足审判工作所需专用车辆的配备需求,优先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需车辆,特别要满足基层人民法院以巡回办案等方式,就地立案和就地开庭时对车辆装备的需求。 9.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搞好物资装备的统计汇总工作。对一些体现法律尊严、代表司法权威的庭审用房、羁押用房等设施,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带有强制性的枪支、警戒具和具有人民法院突出标志的审判业务用车、警服等警用装备,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凡警用装备和业务设备,不得用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交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使用,维护人民法院应有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0.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所必需的现代科技手段,也是提高“四个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办公、办案条件要有新的改善”的要求,大力加强并积极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办公、办案现代化。要深入贯彻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法发[200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等有关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和统一部署,搞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1.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是: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以审判信息及法院其他工作信息为重点,构建法院系统统一的信息化网络,从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采集、处理、存诸、传输、整合、共享、分析和评估,实现案件类信息管理、司法统计类信息管理、法官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