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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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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
  
  《解释》对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1、关于赔偿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3) 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3、关于残疾赔偿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劳动能力丧失说”与“收入丧失说”相对而言。依据“收入丧失说”,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也只有实际减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损失。未成年人、待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因此不能获得赔偿。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也不应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合理。因此,通常都是以“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六)关于定期金赔偿
  
  过去的审判实践,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实践,感到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容易存在弊端:首先是过于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同时规定以定期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还就学生伤害事故、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桥梁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责任,《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解释》出台的意义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工业灾害等各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发生侵权事件以后如何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害,给受害人予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立法调整主要通过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分配的正义;司法救济则是通过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实现平均的正义。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移转损害的操作过程,它同时也是一个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的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对这一法治文明的建设,负有特殊重要的使命。我们起草制定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最根本的意义也正在于此。作为审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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