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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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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人为本,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人身权利是宪法宣言和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人权。人权的保障历来被视为是公法的基本任务,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以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本质上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相继出台了精神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个司法解释,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出发,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保护的内容,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解释》的出台,可以说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人身权利提供更为全面的司法保护,而且从更为积极、主动的意义上强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提升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发挥深远的影响。
  
  2、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规范,有利于公正、及时地审理相关案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事实上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在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前,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对赔偿范围的确定和赔偿标准的计算时,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其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计算事实上“无法可依”。这应当说是民事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缺陷。《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一缺陷。这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相关案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里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有益和积极的探索,将会促进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并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解释》的起草制定,除了以现行法律为基本依据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源泉:一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案件类型和经验资源;二是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知识和思想资源。《解释》的制定,并不是消极的接受现行的理论成果,而是从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价值目标出发,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保护模式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涉及到了侵权法理论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各种学说;而我们加以取舍和折中的标准,是基于一个基本的司法价值理念,就是要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而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为此,我们对各家学说进行了综合取舍与改造,以贯彻我们的司法理念。《解释》的规定,还吸收了民法典起草中的最新理论成果和经验,例如,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就是在理论上的一个最新发展。我们结合审判实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责任界限,以及诉讼结构都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形成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我相信,这些探索的成果必将对侵权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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