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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 2003-09-27
【实施时间】 2003-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1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在保证网络畅通、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第五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下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  通信系统建设
  
  第六条  通信系统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通信、本地和长途通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专网通信。通信系统是保证人民法院内部和对外工作联系的重要工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信系统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级专网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现有64K数字专线通信网将于2003年底之前完成扩容改造,先期租用3条2M数字电路,建设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综合数字通信网。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级专网的专线租费,根据网络需要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九条  一级专网采用数字中继方式联网,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配置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要求的程控交换机,确保法院通信信息安全、保密、可靠传输。法院一级专线电话可配置专网交换机,也可接入采用DID、DOD中继方式的程控交换机,但不得接入电信商用网、虚拟网的程控交换机。不符合一级专网技术要求的专网通信系统必须于2003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第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通信系统的建设,建设方案应当紧密结合所辖法院广域网的建设进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或指导中级人民法院至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通信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法院专线电话高质量传输,充分发挥通信设备的先进功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选用具备数字信令联网功能的程控交换机。
  
  第二章  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局域网是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等各项基础业务应用系统和管理系统流转的平台,是组成全国法院专网的节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局域网的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建设规划实施,并严格执行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的规定。
  
  第十四条  局域网的建设规模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条件、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要保证满足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满足开庭审判的需要,满足接入法院广域网的需要,满足联入法院专网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交换的需要。局域网建设所需设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功能需求和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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