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 2003-09-27
【实施时间】 2003-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当将网络系统安全放到重要的位置,系统安全方面的投资应当为系统建设总投资的10-30%。
  
  第二十七条  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密码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已经建设完成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及《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补充进行安全系统建设,尚未建设计算机网络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网络建设与安全系统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互联需要的网络和通信设备,不符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管理应用软件,以及未建设安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当于2003年底前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第三章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完成后,要防止“重建设,轻应用”的倾向,认真开展系统的应用,充分利用设备和信息资源,为审判工作和法院的其他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首先开展在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应用,实现从立案、排期、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结案、归档,最后形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要求,配置法庭内庭审记录、证据展示、录音录像等设备,并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方便法官办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逐渐开展办公、行政后勤、图书资料、人事、党务等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水平,扩大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法院广域网的通信平台,逐步实现并完善法院内部专线电话、电子公文传输、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图像传输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各类诉讼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档案载体的电子化,并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在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查询、诉讼指南、电子公告等便民服务。在法律法规、案例、档案等查询及对外服务等方面发挥其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信息网络系统在其他方面的应用,如远程诉讼、异地开庭、电子调档等,推进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技术人员到位,并不断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使用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当从人民法院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辖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小组成员应当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和技术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本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推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进程。
  
  第四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辖区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加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逐步健全各项管理规范、岗位责任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经费预算,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国家财政和上级人民法院划拨的建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调剂、安排落实建设、日常维护、培训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社会技术力量和上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支持,制定系统、可行、全面的规划方案,避免资金浪费和重复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了解辖区内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责。对技术力量薄弱的人民法院,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