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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科技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作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过程中,必须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通过引进、培养等方式,逐步建好本院的科技队伍。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量确定科技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至少应当配置7名以上具有计算机或通信专业学历或有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所辖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应当配置3名以上计算机和通信专职技术人员。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科技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中必备的物质装备条件,努力提高技术人员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不定期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参观学习的机会,以提高技术人员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对于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信息网络系统的直接用户,他们应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效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包括院领导)、不同层次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于2003年底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于2004年底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于2005年底前,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将计算机应用水平列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本辖区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方案》冲突。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或其中的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