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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第5号令
【颁布时间】 1989-08-31
【实施时间】 198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馆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客货栈(转运站)、车马店、浴池、茶社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承包、租赁、转让等情况,应向原批准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缴回或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出入口、通道和安全、消防、卫生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鉴定书,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道和通风设施,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三)开办地点必须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单位保持安全距离;
  
  (四)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大、中型旅馆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第五条  旅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旅馆负责人必须年满十八岁,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经营能力,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
  
  第六条  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把治安保卫任务分别落实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有专人负责门卫工作,实行昼夜值班,查验来访人员的证件。旅客凭住宿证件出入。大、中型旅馆应设立会客室或接待室,会客应进行登记;
  
  (三)指定专人负责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人员应注意查询,严格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发现危险、违禁或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
  
  (四)旅馆工作人员应按住宿证件对号安排旅客住宿,按时查房查铺。严防不登记、冒名住宿和私换床位,严禁非眷属男女同居一室;
  
  (五)应定期进行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应立即组织抢救。
  
  第七条  大、中型旅馆应当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聘请保安人员;小型旅馆应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划片建立联合治保会,实行治安联防。
  
  第八条  旅馆实行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为本旅馆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当经常对本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做好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工作时应佩带标志。
  
  第十条  凡到车站、码头接客的旅馆,应当固定接客人员。在指定的范围,佩证持牌接客,接客牌应标明旅馆名称、性质、里程、旅馆等级和床位价格。严禁欺诈、强拉旅客。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认真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夫妻包房还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并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卡(或登记簿),严禁漏项或由旅客自行填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旅馆召开会议,其住宿人员,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旅馆登记人员在住宿登记中发现涂改、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的,以及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簿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并建立档案,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驻办事机构,须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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