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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第5号令
【颁布时间】 1989-08-31
【实施时间】 198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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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馆工作人员或旅客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由旅客自负。
  
  第二十七条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执行;五十元以上罚款、治安拘留、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大、中、小型旅馆是指:五百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为大型旅馆;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旅馆为中型旅馆;一百张床位以下的旅馆为小型旅馆。
  
  第三十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样式,市(地)公安机关印发。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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