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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辖区内各类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为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市场,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辖区内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授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海南辖区内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监督工作。专员办会计监督的职责主要有: (一)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 1、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根据财政部授权和专员办工作规划自行开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相关处理处罚。 2、建立海南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基础数据库和案例库,加强和完善日常会计监管,构建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3、通过专项调研、回访和跟踪落实等手段掌握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提高会计监管的层次和效果。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 1、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员办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检查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2、根据财政部授权,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等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管,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3、通过专项调研、回访和跟踪落实等手段掌握执业准则的执行情况,提出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提高会计监督的层次和和效果。 第四条 专员办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会计监督工作机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 第五条 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会计工作,配合专员办开展会计监督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专员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一节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日常监督 第六条 专员办通过专项调研、回访和跟踪落实等手段掌握执业准则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员办应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建立海南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基础数据库和案例库; (二)对国有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实施日常重点监管,对上市企业年报进行分析; (三)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借助充分社会监督力量,认真核查群众举报事项; (五)对企业执行财会法规政策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六)对企业整改落实专员办处理处罚决定情况进行回访、跟踪落实。 第八条 专员办对国有重点企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日常重点监管,每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上市企业年报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上市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工作,及时向专员办反映执行财会法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上市企业要配合专员办做好年报分析工作,如实提供专员办年报分析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未上市国有重点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市企业应于年报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审计年报(纸件和电子件)及时报送专员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