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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不属于国土部门处理的案件,发出《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5.涉及对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向区(县级市)纪委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 (五)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拟定《测绘指界通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国土所负责带领测绘单位到现场工作并与违法用地当事人或村国土员现场指界;上述人员均拒绝现场指界的,则由国土所指界。测绘结果须移交执法监察大队,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移送公安部门,抄报同级检察院备案,并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国土房管部门收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后,立即转国土所存查。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便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案件,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国土所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日志; 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当事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 7.现场勘测照片;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 10.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11.证人证言; 12.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3.鉴定结论; 14.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6.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17.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9.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文书送达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及时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一份归档。送达时的注意事项: 1.填写送达日期; 2.被送达人应为违法用地当事人、违法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受托人代签的,应出具委托书。违法用地当事人拒签,可公告送达并拍照留存,并在存档案的告知书上注明原因,由村、镇或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两人以上)见证确认。 (二)违法用地当事人可申请听证,由执法监察大队依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书须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三)违法用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依法生效。 (四)对当事人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国土所应拍照存档,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归档。 (五)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所制作申请执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将案件送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做好跟踪。 (六)法院执结情况由国土所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由土地违法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应指定委托代理人,国土所派经办人员协助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委托代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好应诉工作。 (二)对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应当履行。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由案件代理人制作行政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呈交法院。 (三)法院终审判决国土房管部门败诉的,由案件代理人负责向领导汇报,并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履行生效判决;同时书面告知公安、检察院撤销移送的土地违法刑事案件。 第四节 报告 第十八条 国土所对土地执法工作实行日报、周报和月度总报告、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报告制度。 (一)国土所将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登记并报告,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当天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次日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及其它相关部门。 (二)国土所将每周违法用地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于每周五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次周星期一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国土所将每月土地执法情况及违法用地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于每月最后1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下月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及其它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