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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执法[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4-07
【实施时间】 2009-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对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土地违法面积巨大,多次制止仍继续违法等重大典型案件,实行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大队应将巡查、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的总体情况向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国土房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将数据报表、重大典型案件和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向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将数据报表、重大典型案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将违法用地情况以及重大典型、难以解决的案件和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驻局纪检监察室对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制度由驻局纪检监察室和市执法监察支队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对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确保落实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所签订的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实行片区管理,各片区分管领导对指导、检查、监督、督办和协调其负责管辖区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重要责任,确保落实市政府与分管区(县级市)政府所签订的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片区下负责各区(县级市)的督办人对其管辖区域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可以根据各区违法用地案件数量与队伍之间的关系,统一调配全市执法队伍力量,整合各区(县级市)执法资源。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对国土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及时检查发现国土所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及时(10个工作日内)发现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及时立案查处。
  
  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应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立案率和查处率达到100%,年度结案率达到90%以上;确保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全部立案追究。
  
  第二十八条  国土所负责其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巡查、发现、制止、初步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基层国土所和表现突出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制定。
  
  第三十条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核实为土地违法案件时,由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对举报人作出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实行定员定岗、分片包干、领导负责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没有按时完成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任务的分管领导、经办人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于及时履行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成立国土所或执法监察大队的区(县级市),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依本规则实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于200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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