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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4号
【颁布时间】 2003-03-18
【实施时间】 2003-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凡已制订新的诉讼文书样式的,原同一种诉讼文书样式不再适用。
  
  四、凡本《样式》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没有的,各院可根据海事审判工作需要自行设定样式,在院内统一使用。
  
  《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3月18日

  
  
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说明
  
  一、此次制作的诉讼文书样式仅适用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审判工作中应将两种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凡拟有新诉讼文书样式的,原同一种诉讼文书样式不再适用。
  
  二、非涉外海事案件诉讼文书抬头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三、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时,应参照本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诉讼文书。
  
  四、“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应由书记员在校对文书原件准确无误后盖例行章,制作文书时毋需打印。
  
  五、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共用的文书样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的写法,供分别选择使用。
  
  六、凡本诉讼文书样式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没有的,各院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自行设定样式,在院内统一使用。
  
  目录
  
  一、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与外国法院裁判文书类
  
  1.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2.民事裁定书(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3.执行令(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4.民事裁定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用)
  
  5.执行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用)
  
  6.民事裁定书(承认与执行或不予承认与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用)
  
  7.执行令(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用)
  
  二、海事请求保全类
  
  8.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9.民事裁定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用)
  
  10.扣押船舶命令(诉讼、诉前财产保全通用)
  
  11.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诉讼、诉前财产保全通用)
  
  12.解除扣押船舶通知书(诉讼、诉前财产保全通用)
  
  13.民事裁定书(对仲裁机构提请财产保全用)
  
  14.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15.民事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拍卖船舶用)
  
  16.民事裁定书(终止拍卖船舶用)
  
  17.公告(拍卖船舶用)
  
  18.处罚决定书(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
  
  19.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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