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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接上页]

  世贸组织新一轮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将着重解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TRIPS协议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有悠久的文化历史,在传统知识和地理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具有重大利益,要在这两个问题上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密切注意谈判的进展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地理标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适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为对外谈判提供审判经验和有益的意见。
  
  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出了贡献,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会更加繁重、艰巨,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但同时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实践表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一支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勇于探索、不断发展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刻,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的发展,为科教兴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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