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期限可以先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希望通过自行协商予以改变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所协商确定的期限,不应当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不少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情况亦有较大差别,因此,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确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知识产权案件多数属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应当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交换证据,要达到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做好开庭质证准备的目的。经过庭前交换证据的,除因当事人提出反驳,需要提供新证据再次交换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在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交换、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往往遇到大量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这往往给事实认定增加相当的难度。因此,当事人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称“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专家证人的陈述,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专家证人可以向对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允许其询问、提出相反的意见。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向专家、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查明专业技术问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技术事实进行鉴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官都应当在理解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不能将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裁决的直接依据。在对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时,应当首先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查证无误后方可采信。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的鉴定往往因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资料提交不完整、鉴定对象不明确等原因被否定,因此申请人民法院组织鉴定成为当事人的选择。从以往法院组织进行鉴定的情况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内容不合理、鉴定程序缺乏透明、鉴定结论经不起检验等,采信这样的鉴定结论作定案依据,会相当程度地影响办案的质量。 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根据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要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审查决定是否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无关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进行鉴定,也不主动超过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和预缴鉴定费的责任等,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和确定申请鉴定的范围。根据案件情况确需鉴定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经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 2.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鉴定申请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为避免鉴定结论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回避等问题不能采信,影响办案效率,人民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或者申请回避等问题提出意见。 3.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委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决定自行鉴定或者对外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前,应当按照前述第2项的要求,通知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情况。在目前独立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