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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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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并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确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职能分工。相当多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通过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调整、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等机构如何更好地分工协调有待进一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着手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各地都出现了一批达到较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展示了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的成果。这次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优秀裁判文书质量较好,多数文书尤其是获奖文书,做到了对事实的认定与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的有机统一,对适用法律给予了较充分的分析论证。这些裁判文书既是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的重要素材,也是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就的重要窗口。它不仅展示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实施高水平的司法保护,而且体现了我国法官的素质、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取得这一优异成绩付出辛勤劳动的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感谢。
  
  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去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已作了总体部署。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作了大量的工作,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他法院也认真传达贯彻上海会议精神,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积极按照上海会议的要求,狠抓审判质量、培训、调研等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认为,上海会议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势的总体分析和提出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我们应当继续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
  
  根据这次会议的主题,就如何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审判业务问题,我谈几点意见。
  
  一、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目前一些地区和领域的假冒、盗版行为仍很猖獗,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市场经济秩序仍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在国际经贸科技竞争中意义重大,但目前还存在不足,急需得到加强;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机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任务日趋加重;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范围、类型有了新的明显的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合法竞争的关系,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
  
  (一)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
  
  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明确保护对象,是正确确认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及时有效提供民事救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又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不得反悔,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在侵权诉讼中,对构成等同技术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侵权。被控侵权人以公知技术抗辩成立的,应当认可该抗辩理由。不能既认定属于公知技术,又因该技术全面覆盖专利技术,就不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对于更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别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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