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接上页]

  第二,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可以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也可以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派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一定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能。
  
  第三,要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公道正派、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继续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
  
  同志们,根据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要适用本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司法解释,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为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作出新的贡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