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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9年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难度加大
  
  少数新进入煤炭开发领域的主业非煤中央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层级多、幅度大的问题;有的企业改制后体制机制不顺,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跟不上,矿长既要负责管理本地矿,又要负责管理在外地承包经营或开办的煤矿,不能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部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超能力组织生产现象,在进入深部开采后,瓦斯、热害、冲击地压等灾害越来越严重,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不断出现,也给安全监察工作带来压力。
  
  (四)煤矿企业尚未全面落实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有的单位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相关规定的认识有偏差,没有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辖区内仍有些煤矿企业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能实现持证合法生产。有的单位对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不能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和公布相关数据,还未建立从煤矿企业(矿井)、分局到省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库和网络申报审批综合管理系统。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持续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要把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与“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计划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在执行监察执法计划、创新监察方式、加强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煤矿安全准入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三个下降”的目标任务,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要树立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的意识,保证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过程中要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做到衔接有序、协调有力,确保全年执法计划和各个分项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执法计划,而且不得降低总监察工作日数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省局调整计划要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批(备案),分局调整计划要报省局审批。因工作不力造成执法计划任务未完成的,不能调整。要进一步加强考核,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完成任务。
  
  (三)强化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在继续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执法工作力度的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类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监察中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进一步落实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断创新监察方式,提高监察效能
  
  要充分履行好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并不断探索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和方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通过学习借鉴现有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率。要树立监察工作的创新意识,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努力创新监察方式,不断总结探索适合辖区实际的工作方式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监察效能。
  
  (五)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要认真执行《实施标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公正执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并提出相关的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要认真开展执法分析,通过分析执法案例,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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