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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6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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