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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1-09-30
【实施时间】 200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接上页]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诉书;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立案决定书;
  
  (五)立案通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调(借)阅案卷函;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一)传票;
  
  (十二)阅卷笔录;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十八)出庭通知书;
  
  (十九)出庭意见;
  
  (二十)出庭笔录;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申诉书;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四)证据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六)立案审批表;
  
  (七)立案决定书;
  
  (八)立案通知书;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三)传票;
  
  (十四)阅卷笔录;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十七)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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