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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