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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民事诉讼不仅要求做到裁决公正,而且必须努力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迟来的公正本身就是不公正。审判实践证明,提高办案效率,也必须抓住证据这一关键环节,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超审限,甚至多年结不了案,往往是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的事实,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一定证据,只是证明力的有效程度上有所不同,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法官又不敢或者不愿适用推定证据规则,根据已有的证据推导出应证的事实,因而造成案件长期作不出裁决。所以,我们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前交换证据,规定举证期限,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就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的司法主题。 第三,要从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这一时代的主旋律,认识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必要性。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改革的时代,国家在逐步深入地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司法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深化改革的大好形势下,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尤其是对某些审判运行机制的改革,成果显著。比如说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以此为契机和切入点,推动了法院的其他各项改革。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改革还只能说在某些方面有所前进,对于涉及司法体制方面,重要制度方面的改革,还没有重大突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既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围绕着司法改革来进行。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已经把制定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积极推动、努力完成这项任务。应当说,通过多年审判方式的改革,我们已经认识到,法院开始最早的这项改革工作,在推动当事人举证,发挥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功能,以及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如何通过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来推动法院各项改革,尤其是法院机制、体制的改革,认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没有到位。我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有效地克服现行机制与体制方面的种种弊端,促进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树立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提高法官的地位等也会随着证据制度的完善而得到改进,从而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可以说,证据制度完善之日,也就是人治结束之时,相反,证据制度不完善,司法改革就难以推进,人们所听到的可能是依法治国“难”的悲叹声。 二、加快司法解释是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尚未制定证据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仅散见于程序法的部分条文中,而且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既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要求,也不便于实际操作,与审判实践的要求不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无论是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还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都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作了理论和实践的准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为证据理论的发展和审判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科学运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个基础,各地法院才有条件制定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目前全国人大还只是把证据立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2001年的立法项目。鉴于全国人大繁重的立法任务,特别是在加快《物权法》制定和《民法典》的起草步伐的重要时刻,看来证据法的出台还有待时日,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才决定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现在提交大家讨论的草案,已经是几易其稿了,从这两天大家的发言看,这个稿子还是很不成熟,还需要作大的修改。根据大家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我认为修改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我们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国家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这个阶段既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又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农民,他们当中还有几千万是文盲和半文盲。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不少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但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不少人不能自觉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执行。从执法人员(包括法官)的执法水平看,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距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也有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在依据现行法律制定司法解释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这也是全国人大立法一贯的指导思想。比如,在制定合同法时,一方面倡导采取书面合同,另一方面又承认口头合同这种目前群众中还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这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考虑问题的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