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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1-06-13
【实施时间】 200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讨论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座谈会上的讲话--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接上页]

  第四,应当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对疑难案件普遍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实践证明,这样做好处很多:一是使当事人各方相互了解其主张与新拥有的证据,知己知彼,平衡利弊,有利于取得共识,促进相互谅解,达成庭前和解;二是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获得的证据,通过庭前阅卷和相互交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三是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因为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提出的主张或事实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对对方提出的主张或事实给予有力的反证或抗辩,在证据交换前或后,都不会寄希望于法院去调查收集证据,而要靠自己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去主动收集,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四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说,有利于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解决案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节省开庭审理时间,使开庭程序能有序而又能高效发挥作用。所以,不仅是我国一些法院采用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而且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院早已规定庭前交换证据的制度。在审判方式改革初期,有些地方曾提出过“一步到庭”,这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一般是可行的,但对审理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就需要采用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对此,《解释》应当对具体交换证据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那些与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在庭前交换时及时排除掉,对那些能真正证明案件的事实和主张的证据,在庭审中通过相互质证得到认定,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有效。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是一项复杂而又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我们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对促进证据方面的立法工作,加速推进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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