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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应当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对疑难案件普遍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实践证明,这样做好处很多:一是使当事人各方相互了解其主张与新拥有的证据,知己知彼,平衡利弊,有利于取得共识,促进相互谅解,达成庭前和解;二是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获得的证据,通过庭前阅卷和相互交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三是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因为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提出的主张或事实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对对方提出的主张或事实给予有力的反证或抗辩,在证据交换前或后,都不会寄希望于法院去调查收集证据,而要靠自己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去主动收集,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四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说,有利于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解决案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节省开庭审理时间,使开庭程序能有序而又能高效发挥作用。所以,不仅是我国一些法院采用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而且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院早已规定庭前交换证据的制度。在审判方式改革初期,有些地方曾提出过“一步到庭”,这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一般是可行的,但对审理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就需要采用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对此,《解释》应当对具体交换证据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那些与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在庭前交换时及时排除掉,对那些能真正证明案件的事实和主张的证据,在庭审中通过相互质证得到认定,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有效。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是一项复杂而又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我们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对促进证据方面的立法工作,加速推进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