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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1-06-13
【实施时间】 200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讨论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座谈会上的讲话--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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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好以上这些关系,是搞好司法解释必须明确的一些原则,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明确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我们作司法解释,不但要有法律依据,就适应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且必须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从实际出发,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家在讨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都认为要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完全必要的。
  
  首先,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作出明确规定。在近些年审判方式改革中,首先遇到的是当事人如何分担证明责任。应当说,1991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审判务实中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也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法院依职权主动、全面地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模式,采取举证与请求相一致和举证与主张、抗辩共存的举证分担原则。这一原则,已经在各地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推广,不少地方为此还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举证规则,从各地试行的效果上看是好的。在这次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吸取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程序和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明确起来,以利实际操作与适用。
  
  其次,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类作出具体分析。在当事人分担的举证责任上,我认为有三种情况要区分开:一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举证责任的“正置”;二是实体法上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倒置”;三是在举证责任“正置”与“倒置”之间还有既不是“正置”,也不是“倒置”的“过错推定”。如前所述,“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无需再赘述。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因权利受到侵害对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该侵权行为是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不能免责。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反证证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了权利侵害。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举证责任原则的特殊例外,不实行“倒置”受害人获取证据就有困难,因此,对这种例外一般应当由实体法加以限定。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举证责任上既非“正置”,又非“倒置”的“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要承担过错责任。有人认为,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或者说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另一面;也有人认为,这是举证责任的转换。我认为都不是,但又都有不能混淆的、相同的方面。简单说来就是无需证明侵权是对方过错造成的,只要承担侵权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侵权事实存在并要承担侵权责任。很显然,这是举证责任“正置”和“倒置”的一种例外,把它们区分开来,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追究一些职权部门的民事责任,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现在实行的举证制度,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并根据所提出的证据决定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这样就使得诉讼程序长期处在不能终结的不确定状态。也就是说,尽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而且各个审级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但事实上无论案件进入那个审理阶段和审级,都有可能因为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而又重新作出判决。同时由于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往往导致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借随时可以提出证据之机,搞“突然袭击”,使对方当事人不是有准备地提出反证和抗辩,使案件难于在审限期间内结案,这既造成法院未结案增多,也容易造成诉讼长期拖延而扩大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和损失。所以,对举证时限完全有必要作出规定。至于如何规定,根据讨论中大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应当规定至开庭审理前,同时还应当留有相应的交换证据的时间。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提交确有困难,最迟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否则,法庭就应当根据各方所提交的证据,按优势原则作出裁判。在审判实践中,可能有些新的证据在法庭辩证终结前当事人尚未掌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可以由法院指定提交期限,相应的延期开庭。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人民法院对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即在一审时尚未发现和掌握的证据应当采纳,并根据新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有人提出:“二审不能再提出新的证据”,“不应当再允许提出新证据”,这种观点矫枉过正,与现行法律是抵触的,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应依法进行再审,其中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以再审案件也应当接受新的证据,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也应当规定一定时限。对于指定举证时限期间的长短,司法解释只需要作出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承办案件的法官作出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相统一,保障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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