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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一月八日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产自阳澄湖水域,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国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阳澄湖”地理名称命名的中华绒螯蟹。
  
  阳澄湖水域范围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地理标志产品阳澄湖大闸蟹》国家标准确定的区域为准。
  
  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应当附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第三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销售、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保护经费,设立保护机构,建立保护工作责任制,并对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工作。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鼓励行业先进,督促本行业单位和人员,诚实经营,依法经营,共同保护阳澄湖大闸蟹。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工作。市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市农业(渔业)、财政等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市保护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负责阳澄湖大闸蟹日常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措施,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计划等;
  
  (二)确定专用标识和销售标志的样式,根据阳澄湖大闸蟹的年度产量确定专用标识的制作数量,并予以公告;
  
  (三)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查各成员单位对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保护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管理信息凭证;
  
  (二)确定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
  
  (三)负责专用标识的发放、使用的管理,对地理标志使用权及专用标识使用情况组织年度核查;
  
  (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和专用标识的鉴别;
  
  (五)负责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名录报市质监部门;
  
  (六)完成市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制作、使用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名录逐级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二)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建立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内容;根据管理信息出具产自阳澄湖水域的证明;负责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标准化养殖,对养殖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并予以监管;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检测和检疫;协助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的确定以及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验工作。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经费。
  
  第十条 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成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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