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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规定执行。 农业部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2: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根据监测情况,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五、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