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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市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无锡办事处2010年1月)
  

  为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2年左右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源头性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杜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放心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自律,推动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的长效监管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注册、再评价,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着力强化对高风险产品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坚持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推动医药产业优化升级、集约发展;整治制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协作打假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打击制售假药工作,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违法案件,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制售假药的黑窝点。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和地方保护。健全和完善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快检技术优势,加大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抽验力度,提高药品抽验的针对性和全检率。
  
  (二)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大众媒体和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广告,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或工商部门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要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出许可服务项目擅自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行政等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化妆品等冒充药品、医疗器械上市的行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及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质量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医药行业生产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做好基本药物储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实施全品种抽检,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同时,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物价部门要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做好价格调整、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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