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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