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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