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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