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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地震局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全面动员,开放合作,共建地震科技创新体系。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合作,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形成和完善以全国相关地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和各级地震业务单位组成的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合力推进地震科技创新和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地震业务单位与地震行业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要充分发挥地震行业相关学术团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地震行业的科技进步。
  
  要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参与地震科学仪器设备的研发,在关键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和技术标准,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扩大地震科技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地震科技与国际接轨。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地震科技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宽我国地震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领域和渠道,密切跟踪国际地震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广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强化与世界知名地震学术机构的合作,鼓励参与实质性的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支持我国地震科技专家进入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不断提升地震科技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三、瞄准任务需求,关注重点领域,统筹地震科技各领域工作的协调发展
  
  (一)注重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和学科发展。
  
  要长期开展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通过地震孕育发生机理、地震观测理论和方法、建构筑物等各类承载体破坏机理以及海啸、滑坡、火灾等次生灾害成因方面的科学研究,为科学预测和预防地震灾害提供理论依据。要持续、稳定地支持创新型研究团队,发展重点学科、关注重点领域、鼓励新兴和交叉学科,解决关键科技问题。
  
  (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要大力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球内部结构、地震孕育环境、地震发生过程的基础探测,尽快查明我国大陆主要的地下结构和构造、重要活动断裂的分布状况,尽快实现全国地球物理场基本场和重点区域的地球物理场的动态变化和地壳运动状况的监测。要大力推进“喜马拉雅计划”的实施,通过“把地下搞清楚”为防震减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提升科技基础支撑和创新能力。要加强针对现有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类观测台网的基础性科研工作,确保各类台网观测物理量的真实可靠。要加强各地区各类工程的抗震性能的鉴定和普查,为科学评估地震风险及制定防御对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防震减灾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
  
  要优先开展防灾减灾实用性技术研究开发,通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努力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贡献率。要建立防震减灾科研和任务间需求和服务的双向高速通道,促进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机结合。要着力推进地震新型传感器和地震搜救设备的研发,深化地震参数、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技术研究,发展地震灾情快速获取、灾害快速评估技术;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工程抗震领域的成套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进地震电磁监测试验卫星工作,加强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研究,建立观测手段多样、服务领域广泛的卫星地震应用平台。
  
  (四)加快地震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是地震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要积极推进地震系统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构建以国家重点实验室为龙头,部门重点实验室为骨干,单位重点实验室为基础的实验室系统。鼓励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局校合建重点实验室,形成结构布局合理、学科方向清晰,技术特色突出的地震科技实验室体系。要继续加强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建设,促进观测和科研的结合、省局和研究所的合作。
  
  (五)推进地震技术标准研究和计量检测系统建设。
  
  要加强地震技术标准的研究,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以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重点的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技术协调的地震标准系统。要加快地震计量检测、质量检验技术的研发和检定体系研究,提高地震观测和科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检测检验能力。
  
  四、完善管理机制,健全评价制度,保障地震科技创新工作有序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地震科技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地震科技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与业务的紧密结合。要建立科研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做好全局性科研项目的顶层设计,避免科研项目的分散和重复;要加强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审查,提高项目研究的起点;要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提高地震科技工作质量;要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验收与评价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水平、质量与承担后续项目挂钩的机制以及项目验收后评估制度,实行项目问责制;要加强对科技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的管理,建立项目结余经费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要明确法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进一步发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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