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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含二级机构和中直部门,下同)和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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