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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航行特别水域,特别是航行于世博会核心管制区水域船舶的安全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附件: 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下述船舶: (一)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一类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含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二类船舶”) (三)途经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三类船舶”)。 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但相关要求暂作如下调整: (一)本专项检查适用于一类船舶及三类船舶,有效期为2个月。期间,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有效期重新计算: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依船舶申请实施,海事管理机构不主动对船舶开展专项检查。 尚未接受专项检查或专项检查已失效的一类船舶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检查。 船舶申请及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专项检查的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为《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对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的检查分别参见附表2和附表3)所列明检查项目。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参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四)《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其他缺陷的处理从有关规定。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签名并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右下角注明“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六)三类船舶申请及实施专项检查除满足(一)至(五)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船舶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首次专项检查; 2实施专项检查时,船舶应提交《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在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发生变化,其有效期同前; 3《船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七)前述检查记录及《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如适用)由实施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当日一并录入“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以下简称“专用平台”)。 (八)船舶发生以下情形应至少在离港(上海港的上一始发港)前15天申请专项检查并满足第(六)条的具体要求: 1.三类船舶专项检查尚处于有效期内,但先前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2.需临时途经于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 三、船舶签证 (一)本部分适用于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一、三类船舶的签证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