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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目标,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
  
  二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立足省情,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改革目标。2009年,在30%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在60%的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省全面推开。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工作。
  
  政府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情况,按照相关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深化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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