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与调控功能,维护市场稳定 (二十二)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市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建设,增加市场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适时调整样本结构,建立起覆盖全市、反映不同区域、不同商品种类的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提高预警和预测能力,维护市场繁荣稳定。 (二十三)强化市场应急调控。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警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投放、进出口调剂等机制,增强应急保供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尽快建立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冷鲜肉应急储备应不少于10天的市场供应量。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充分发挥储备稳定供应、平抑物价功能,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尽快制定我市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储备等管理办法。 八、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二十四)强化流通领域肉类、烟酒类商品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以建设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实现远程监控、数据存储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等内容为重点,在2010年底前建设完成“放心肉”服务体系。市商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和市、旗县(区)分别建设的原则负责编制建设方案。同时要加大对定点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力度,建设屠宰企业冷链系统、肉品品牌专卖店,提高肉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市商务部门和各旗县(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全面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和随附单制度,建立健全酒类流通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建立酒类流通电子化管理系统和举报投诉网络,推进“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备案登记制、随附单制度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为基础,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力量,组织酒类企业开展酒类经营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扶持合法达标企业发展壮大,规范酒类流通市场。 (二十五)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市商务、各旗县(区)要依据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协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职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加强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安全消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推进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要通过完善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建立覆盖全市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体系。2010年底前完成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商务举报投诉体系为支撑的市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旗县(区)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本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二十七)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环境。市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负责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中对商贸流通企业市场准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市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实行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会同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市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除食品以外的商品,原则上只在配送中心进行质量、卫生等方面检查,避免重复多头抽检。市审计、税务等同一系统上下级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对流通企业实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办法。 (二十八)给予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对符合规划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社区商业“双进”工程、旧货流通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核,经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二十九)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三年内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流通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以后视财力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规模。各旗县(区)要按市本级专项引导资金等额配套。专项资金每年支持重点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执行,并由商务、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各旗县(区)政府、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力度,帮助企业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以及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各种政策性专项资金,促进我市农村流通体系、城市商贸服务体系向现代化、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二○一○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