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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3
【实施时间】 2010-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1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7.加强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负责。
  
  8.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委政法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610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负责。
  
  9.强化对西部新城、东部新区和滨河新区三大新区规划建设以及16个城市综合体项目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健全开展重点工程有效监督的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
  
  10.推动违法违章建设、城市环境等方面的整治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11.搞好对援建北川资金物资的监管,由市纪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援川办负责。
  
  二、解决热点问题,以实际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1.开展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集中整顿,大力整治文风会风,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的庸俗作风,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不良现象,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2.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招投标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治理房地产开发中各种侵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由市纪委牵头,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并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延伸,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粮食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审计局负责。
  
  5.加强金融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市监察局负责。
  
  6.加强司法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7.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市审计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
  
  8.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和经费,完善管理制度,巩固工作成效,由市外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
  
  9.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由市纪委牵头,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
  
  10.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严禁奢侈浪费,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
  
  11.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2.切实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
  
  13.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在基层全面推行党务公开,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市委政研室负责。
  
  14.重视反腐倡廉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适时查处并公布信息,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信访局负责。
  
  15.加强对征地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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