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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租赁补贴形式。对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减半计发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申请人租、购住房。
  
  5.探索“租售并举”保障方式。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郊区(市)县可进行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允许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08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成都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4. 实施原则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10至2012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10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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