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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10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基础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10万平方米,郊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