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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农牧厅
【发文字号】 甘农牧电[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掀起春季农资打假高潮,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依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农资市场主体,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兽药、饲料、农机及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推动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三、工作重点
  
  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工作重点,即以种子(含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肥料、农膜、兽药(含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农机具等主要农资产品为重点,强化监管。
  
  种子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农药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
  
  肥料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假劣兽药(渔药)、无证无批准文号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加强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监管,坚决取缔违禁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加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查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
  
  农机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劣农机具及零配件、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及无推广鉴定证书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监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着力清查农机零配件“三无产品”,净化农机市场。
  
  水产苗种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销售带病水产苗种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
  
  农膜重点是严厉打击和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生产超薄农用地膜、棚膜和生产原料参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宣传,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级农业(含畜牧、兽医、水产、农机,下同)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审查,保证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达到法定要求。要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农资生产经营水平。重点培训与农资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农资产品防假、辨假和使用知识以及农资产品经营等方面知识。要指导、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农资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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