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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安生[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中央驻津单位: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也于近期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出了安排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立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企业进一步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深入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所有区县、行业(领域)的企业全面开展,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安委会牵头,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化工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非煤矿山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烟花爆竹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安监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冶金有色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建筑施工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质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海事局、市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水务局负责;电力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农委负责;民爆器材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国防科工委负责;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消防局、市商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铁路运输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民航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民航天津安全监管局负责。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参照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职责分工组织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三、主要内容
  
  --综合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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