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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紧紧围绕平安重庆、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遵循“整合资源、共同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倡导“人人平等地享有健康和安全的权利”的安全社区理念,弘扬安全文化,改善社区安全状况,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伤害事故,奠定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基础,促进全市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工作思路,以乡镇(街道)、企业主导型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稳步推进创建。安全保障型示范区县(自治县)及主城各区每年按照乡镇(街道)总数的30%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按照乡镇(街道)总数的20%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2010年,全市新启动250个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严格考核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重庆市安全社区考核评定管理办法》,组成专家组,严格把关,考核评定。2010年,全市评定50个重庆市安全社区。
  
  ――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全市启动800个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创建国际安全社区3―5个,国家安全社区50个,重庆市安全社区500个,努力奠定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基础。
  
  三、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社区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社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负责社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各类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在校人员安全意识。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各类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以及工程质量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社区道路运输安全、公路质量安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及相应的储存、运输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及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社区预防地质灾害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内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等工作;负责社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相关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社区企业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社区环境保护工作及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处置其他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社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伤害监测制度,负责指导、检查社区开展伤害问卷调查及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工作;负责指导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舆论氛围。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国有重点企业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搞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指导社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社区体育运动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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